
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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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增選中的投訴信處理工作,保證院士增選工作順利進行,維護院士稱號學術性、榮譽性、純潔性,根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處理規則》)和《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院士增選工作中收到的所有投訴信,本著嚴肅、認真、慎重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章??投訴信受理范圍和受理程序
第三條 受理投訴信的投訴范圍包括:對院士增選有效候選人(以下簡稱有效候選人)公示材料的異議;對有效候選人學術、學風,以及政治、經濟和品行等方面的異議;對違反《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中被推薦人行為守則》的投訴。
第四條 受理的投訴信應為涉及有效候選人的書面實名投訴(包括提供投訴人真實姓名的電子郵件),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對象;
(二)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
(二)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三)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六條 有效候選人材料公示結束時,停止受理投訴信。投訴信時間以寄出日期(或收到電子郵件的日期)為準。
第七條 逾期投訴信由各專業學部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進行研判,如涉及實質性內容且問題線索清晰,參照《處理規則》,轉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八條 各渠道收到的所有投訴信應由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學部工作機構)統一登記后,報常委會。學部工作機構協助常委會進行投訴人實名核實后,由常委會會議或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受理的投訴信以及需要調查的問題。
第九條 為保護實名投訴人,學部工作機構應在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審定同意后,將投訴信中涉及實名投訴人身份信息和不宜披露的敏感內容隱去,再提交常委會研究。
第三章??投訴信處理以及調查核實?
第十條 常委會依據投訴信內容,按照學術、學風問題和政治、經濟、品行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類。
第十一條 涉及有效候選人學術、學風方面的投訴,由常委會根據投訴內容及性質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院士推薦的有效候選人的投訴,由學部工作機構分別致函推薦院士和有效候選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并附隱去實名投訴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內容的投訴材料,請推薦院士提交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書面說明(須本人親筆簽名)、有效候選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書面調查材料以及明確的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學部工作機構。
(二)對中國科協組織推薦的有效候選人的投訴,由學部工作機構致函中國科協,并附隱去實名投訴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內容的投訴材料,請其提供書面調查材料以及明確的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學部工作機構。
(三)常委會會議或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投訴內容,可指定有關院士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學部工作機構。
(四)對于抄襲剽竊、一稿多投、重復發表以及違反論文發表規范等問題,常委會可委托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利用相關檢測平臺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研究決定后續安排。
第十二條 對于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須按以下要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一)調查小組組成參照《處理規則》,至少包括3位院士。調查核實工作實行回避制度,應回避人員包括推薦院士、被投訴人同一工作單位院士、投訴信中涉及的院士、被投訴人直系親屬和主要旁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其他親屬關系)、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師生關系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調查公正性的人員。
(二)調查小組應針對投訴內容,參照《處理規則》,研究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調查方式、調查對象、進度安排等,經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準后實施。
(三)調查小組對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和調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調查結束后須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由調查小組全體人員簽字。
第十三條 對涉及有效候選人政治、經濟、品行等方面的投訴,由學部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的意見,致函有效候選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由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類轉辦,并由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出具明確處理意見。有效候選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部工作機構反饋書面調查材料和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如有效候選人被投訴內容屬實,須由具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對于投訴內容中涉及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后續處理給出明確意見。
第四章??投訴信調查結果確認及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中提到的書面說明、書面調查材料、明確的處理意見、書面調查報告、明確的結論性意見等,均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常委會。
對存在學術造假的候選人“一票否決”;涉及違規違紀違法的,由具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
關于政治、經濟、品行等投訴內容的調查核實未能及時收到結論的,學部工作機構應如實向常委會報告,由常委會依據材料進行研究,提出明確的處理決定。
院士增選過程中,對有效候選人投訴內容的調查核實未能及時得出結論的,有效候選人可繼續進入下一個增選環節;后續任何環節,如查實存在學術造假和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即刻終止其評審資格;如已當選,則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稱號。
第十五條 常委會研究決定終止候選人評審資格時,應報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或學部主席團執委會批準,并由學部工作機構告知推薦者。
第十六條 常委會應在院士增選大會上安排介紹對有關投訴信的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決定,并將投訴信、調查過程相關材料及結論作為內部材料在指定地點存放備查。
第五章??投訴信及相關材料保存
第十七條 學部工作機構須妥善保存投訴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并嚴格保密。投訴信原件僅提供給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相關調查小組的院士查閱。增選工作結束后,投訴信及調查材料由學部工作機構作為內部材料統一登記保管、長期留存備查。
第六章??附? 則
第十八條 對特別推薦有效候選人的投訴信處理,由特別推薦小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學部工作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