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中防止說情打招呼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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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防止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增選中的說情打招呼行為,有效遏制增選中的不正之風,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院士增選的全過程,適用人員包括院士、候選人、外部同行專家、工作人員,以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等。
第三條 防止說情打招呼工作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嚴密程序,嚴肅懲戒,保證增選公正。
第四條 防止說情打招呼工作由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學部工作機構)統籌協調,對涉及說情打招呼的報告、舉報,分類進行處理。涉及院士的,由中國科學院學部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負責處理;涉及候選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涉及外部同行專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由學部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涉及工作人員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交由中國科學院相關部門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說情打招呼是指在院士增選過程中,個人或單位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開展請托、游說、拉票、助選、賄選、打探增選信息等活動,干擾評選、評審、投訴調查處理等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行為,包括:
(一)干擾院士、學術團體等推薦候選人工作的;
(二)要求或暗示院士、外部同行專家給候選人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的;
(三)探聽尚未公布或不能公開的院士增選過程信息、增選結果的;
(四)阻撓、干擾增選投訴調查工作的;
(五)為他人的說情打招呼提供幫助、協助或其他便利的;
(六)其他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說情打招呼。
第六條 院士、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了解推薦、評選、評審和投訴處理情況,不屬于說情打招呼。
第七條 參與院士增選的院士、外部同行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簽署承諾書,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說情打招呼,不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任何形式的說情打招呼,對發現的說情打招呼應主動留存證據、報告或舉報。
第八條 候選人應簽署承諾書,不以任何形式,由本人或通過所在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說情打招呼,且對發現的說情打招呼行為,應主動報告、舉報。
第九條 接收對說情打招呼的報告或舉報,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對象和違規事實;
(二)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三)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范圍。
報告、舉報應實名,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告、舉報,不予受理:
(一)內容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或可查證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決定的。
學部工作機構接到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報告、舉報,視情況可轉送相關責任單位,或告知報告、舉報人向相關責任單位報告、舉報。
報告、舉報人可以對不予受理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予受理。
第十一條 對涉及說情打招呼的院士、外部同行專家、工作人員,處理如下:
(一)查實實施了說情打招呼的,針對院士,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針對外部同行專家,永久取消其增選工作專家資格、參選院士資格,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告其所在單位及上級部門,以適當方式通報科技部、中國科協等部門,建議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針對工作人員,按照黨紀政務處分規定處理。
(二)對實施說情打招呼且涉嫌違法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等有相應管轄權限的機關、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二條 對實施說情打招呼的候選人終身追責,一經查實,永久取消其參選資格;如已當選,則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稱號。
第十三條 接到涉及相關單位或人員實施說情打招呼的舉報或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由學部工作機構按本辦法第四條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因涉及說情打招呼受到處理的院士、候選人、外部同行專家、工作人員,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由學部工作機構按程序報批后,向全體院士及相關單位通報,并通過學部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說情打招呼,干擾院士增選工作,一經查實,學部工作機構向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學部工作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